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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花与被告王新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花,王新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李小花,女。委托代理人刘爱全,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尉春雨,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花与被告王新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审查,原告李小花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小花负担100元。退还原告李小花100元。审判员 张 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呈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