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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台市华丿棉业有限公司,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华丿棉业有限公司,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姚成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台市华丿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曹丿镇曹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薛太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黄海街28号。法定代表人葛玉喜,该公司董事长。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台市华丿棉业有限公司、东台市唐洋棉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抵押财产,但因另案该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于本院查封,本院暂不便处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