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谭卫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卫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83号罪犯谭卫伟,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乌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卫伟犯盗窃罪,判处谭卫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0年、2012年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对罪犯谭卫伟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谭卫伟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卫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2年度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全年度、2013年上半年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第一、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获记功奖励3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卫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卫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锡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