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灵越贸易有限公司,肖云,郑维维,罗仙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责人董志炎。委托代理人王枫、林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云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云。被申请人上海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维维。被申请人福州灵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常福。被申请人肖云,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郑维维,男,汉族,1951年7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罗仙娥,女,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州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灵越贸易有限公司、肖云、郑维维、罗仙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15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灵越贸易有限公司、肖云、郑维维、罗仙娥银行存款1661723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云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灵越贸易有限公司、肖云、郑维维、罗仙娥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61723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