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刘顺丽与赖惠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丽,赖惠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刘顺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杨薇,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惠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丽诉被告赖惠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刘顺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斯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