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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刘顺丽与赖惠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丽,赖惠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刘顺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杨薇,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惠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丽诉被告赖惠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刘顺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斯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