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窦贤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贤文,徐道权,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窦贤文,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徐道权,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远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道权、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道权、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