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路山,武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执字第10号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路山,汉族被执行人武振强,汉族。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馆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路山、武振强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8228.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路山归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5000元,利息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馆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金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