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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调确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党志刚、孙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志刚,孙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调确第00111号申请人党志刚,无职业。申请人孙欢,无职业。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党志刚、孙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人员张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党志刚、孙欢因赔偿纠纷,经人民调解员廖剑辉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党志刚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欢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80,000元整;二、申请人党志刚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赔偿纠纷全部了结,申请人孙欢不再追究申请人党志刚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