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周荣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86号罪犯周荣,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大方县猫场镇水淹塘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07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于2013年2月20日从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荣在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荣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