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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XX与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诚,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801-8号。法定代表人肖小林,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红志,北京市雷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宏杰,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5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XX于2013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鲁 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