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瑞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瑞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46号罪犯杨瑞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滨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瑞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瑞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瑞强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瑞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瑞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