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丁龙涛与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涛,王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5号原告丁龙涛,男,汉族,1985年6月4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洪,女,汉族,1964年5月8日生,无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涛诉被告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