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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丁龙涛与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涛,王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5号原告丁龙涛,男,汉族,1985年6月4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洪,女,汉族,1964年5月8日生,无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涛诉被告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