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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成年。被告刘某乙,成年。被告刘某丙,成年。被告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