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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商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与金坛市天利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金坛市天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商初字第0342号原告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代表人顾锡根,该厂厂长。被告金坛市天利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诉被告金坛市天利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于2014年1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9元,由原告嘉善福井服装辅料厂减半负担634.5元。审 判 长  蒋 华人民陪审员  赵金荣人民陪审员  郭咏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