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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海平与被告杜树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平,杜树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薛海平,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告杜树盈,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平与被告杜树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海平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海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平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薛海平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