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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群柱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群柱,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贾群柱,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伟,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贾群柱诉被申请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苏CD0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贾群柱自愿用现金200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贾群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苏CD0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