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民二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隆万吉与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万吉,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二初字第01566号原告:隆万吉,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晓伟,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123号富秦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宋立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隆万吉与被告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隆万吉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万吉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隆万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