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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梁光勤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光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443号罪犯梁光勤,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以(2007)萧刑初字第15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光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1日减刑2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梁光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建议对其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梁光勤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光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梁光勤的陈述及罪犯梁光勤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临泉县司法局艾亭司法所和该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有基本生活来源和固定住所并同意对其假释后监督。本院认为,罪犯梁光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已缴纳全部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光勤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