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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管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缪祥莲与张继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祥莲,张继业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管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缪祥莲,女,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业,男,1961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士贤,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祥莲与被告张继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祥莲以需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祥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缪祥莲承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