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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潘莉萍与李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765-1号申请执行人潘莉萍,柳州市京都宾馆服务员。被执行人李艺,无固定职业。潘莉萍与李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莉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7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后已将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潘莉萍申请就执行得款部分执行结案,余款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潘莉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艺(2013)鱼执字第76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大光审 判 员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