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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业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业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631号罪犯杨业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业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杨业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业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演;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5万元已缴纳1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业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业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