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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某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株洲市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2号原告林某某,女,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负责人樊某。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分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