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连增奇与被告陈德俊、周文成、宁夏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增奇,陈德俊,周文成,宁夏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连增奇,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斌,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德俊,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周文成,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宁夏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立坤,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莫立军,该公司经理。原告连增奇与被告陈德俊、周文成、宁夏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增奇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增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增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增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 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月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