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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伦全,龚先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姚伦全,龚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行非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吴意迪,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英勇,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梅,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被执行人姚伦全,男,汉族,务农。被执行人龚先兰,女,汉族,务农。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川计生征字(2013)第1191012013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南川计生征字(2013)第1191012013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后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川计生征字(2013)第1191012013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川计生征字(2013)第1191012013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 伟审 判 员  鲁朝伦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