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邵永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永全,孙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720号申请执行人邵永全。被执行人孙锦昌。邵永全与孙锦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金民初字第049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孙锦昌偿还邵永全担保款40000元,此款自2012年6月1日起每月偿还担保款2000元直至还清。王洪仁如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偿还,邵永全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赔偿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孙锦昌负担。至期后,被执行人孙锦昌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邵永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4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柏忠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