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高文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高文旭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6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溪特产城对面移动办公大楼。代表人傅蓉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乐星,该公司西坪片区营销中心主任。被告高文旭,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被告高文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辉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裕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