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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功岐与张荣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张永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督字第00008号执行申请人王功歧。法定代表人邱义东。被执行人张荣,男,1940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纯,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王功岐诉张荣、张永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0659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964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荣、张永纯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功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3日,王功岐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功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王功岐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功岐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波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褚小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