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安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燕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9-1号原告:安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丹,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燕飞,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燕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燕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燕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一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卢  文  忠人民陪审员 杨  武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文鑫(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