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刚与何永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周刚,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何永鹏,男,汉族,现年23岁,山丹县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周刚与被告何永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被告何永鹏外出无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刚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