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刘好龙与周天尝、龙后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好龙,周天尝,龙后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刘好龙。被执行人周天尝,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50211196906251533,住厦门市湖里区蔡塘村蔡塘社260号。被执行人龙后曲,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510602197104283410,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安堂村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天尝、龙后曲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天尝、龙后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天尝、龙后曲所有的款项32513.0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天尝、龙后曲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江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