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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程领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212号罪犯程领,男,1988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领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8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程领在其家中与被害人刘某某酒,发生争执,并进而引起厮打,厮打中程领用铁锤连续击打刘,某某头部、面部、致使刘某某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程领又将刘某某的25000元现金盗走并外逃。罪犯程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受到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领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领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