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刑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高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143号罪犯高占军,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1)榆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刑罚金二万元,刑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高占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狱内改造期间曾担任车间质检员,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并获得计分考核成绩十三个积极,单项奖励十七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占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