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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与柳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柳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孙光明。委托代理人:毛峰。委托代理人:程冠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香。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宁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审 判 员  陈士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佳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