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与柳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柳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孙光明。委托代理人:毛峰。委托代理人:程冠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香。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宁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海县西店镇紫溪卫生院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审 判 员 陈士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佳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