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松霞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家宝,董松霞,肖秀英,王大林,王秀芝,卢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理事长。被执行人申家宝,男。被执行人董松霞,女。被执行人肖秀英,女。被执行人王大林,男。被执行人王秀芝,女。被执行人卢太礼,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民一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申家宝、董松霞、肖秀英、王大林、王秀芝、卢太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9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00元,案件受理费1294元,执行费643元。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家宝、董松霞、肖秀英、王大林、王秀芝、卢太礼的银行存款5333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