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潘春霞、张秋燕、沈韵、仲万奎、张雪丽与泉州市联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霞,张秋燕,沈韵,仲万奎,张雪丽,泉州市联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潘春霞,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秋燕,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沈韵,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仲万奎,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雪丽,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竞忠、黄惠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联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五峰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1147-3。法定代表人蒋惠雄,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春霞、张秋燕、沈韵、仲万奎、张雪丽与被告泉州市联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