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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何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催字第19号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锋。委托代理人:金伟英。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0004121963899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壹拾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7月24日、到期日期2013年8月24日、出票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义乌市建设工务管理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辽 敏审判员 金 秀 娟审判员 邱 建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蕾(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