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中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3)118号刘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乌中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现住临河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乌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20时50分许,乌拉特中旗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红色轿车停于杭盖路与海流图大街交叉路口处,驾驶人员疑似醉酒。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经检查,发现驾驶人刘某涉嫌醉酒驾车。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42.8mg乙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书证、司法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蒙LD65**号红色轿车停于杭盖路与海流图大街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42.8mg乙醇。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15日20时50分许,乌拉特中旗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红色轿车停于杭盖路与海流图大街交叉路口,驾驶员疑似醉酒。民警赶赴现场,发现驾驶员刘某涉嫌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15日21时45分,公安机关在乌拉特中旗医院抽取被告人刘某血样。3、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42.8mg乙醇。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在海流图大街与杭盖路交叉路口,看到交警从一辆红色轿车扶出一人上了警车,估计这个人喝酒了。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甲辨认,确认照片中9号男子是驾驶蒙LD65**号车的当事人(刘某)。6、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7、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5月15日,酒后驾驶红色轿车停于杭盖路与海流图大街交叉路口,被交警查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每100ml血液中含有242.8mg乙醇)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建强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力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