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十堰中行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运峰、王文权与王文权、湖北省丹江口市水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运峰,王文权,湖北省丹江口市水产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行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王运峰,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381197803077939.委托代理人:郭书兵,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与诉讼、调解。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文权,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身份证号码:420381196101087919.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水产局。法定代表人:张正有,该局局长。申诉人王运峰因与被申诉人王文权、丹江口市水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丹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运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2013年12月20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十检行抗(2013)2号行政抗诉书,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09)丹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丰国审判员 汪 粼审判员 左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