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吕某某母亲),女,汉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自家劲隆牌两轮摩托车沿绥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海伦市海南乡绥北公路与鸡讷公路交叉口东300米处时,与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系生前头部及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脾破裂失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棱县医院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吕某某依法惩处,并提交了证人袁某某、王某某、吕某一的证言,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意见书、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绥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吕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劲隆牌两轮摩托车沿绥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海伦市海南乡绥北公路与鸡讷公路交叉口东300米处时,与同方向被害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被告人吕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均受伤。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系生前头部及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脾破裂失血死亡。经绥棱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吕某某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4mg/100ml,被害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经海伦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棱县医院抓获。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棱县医院抓获。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的地点、路况、路面上的划痕、两辆摩托车在现场的位置等现场情况。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均无驾驶证。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26日,其与杜某一在绥棱县吃晚饭时都喝了啤酒,晚21时许,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杜某一的父亲死亡。5、证人杜某一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6日下午,其与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绥棱县,晚上在绥棱县广场大排档吃饭时都喝了啤酒。饭后,其驾驶摩托车驮着吕某某往回走,行驶到海南乡木材厂时将摩托车交给吕某某。其回到家后,过了一会给吕某某打电话,想问吕某某到家了没有,电话通了之后一直没人接。其给同学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骑摩托车和其一起去找吕某某。王某某骑摩托车到其家后说:“在路上看见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了。”其和王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后看见其父亲杜某某躺在路上,吕某某倒在杜某某北面路边的草丛中。其打电话报警后又给其母亲打电话,让其母亲找车送杜某某和吕某某去医院。其父亲杜某某没有驾驶证,摩托车没有牌照。6、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6日晚,杜某一的母亲给其打电话说:“杜某一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了,你来我家接我去事故现场。”其拉着杜某一的母亲到达事故现场后同在现场的人将两个伤者抬上车,送到了绥棱县医院。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6日21时许,杜某一给其打电话说:“你骑摩托车来我家一趟,咱俩找吕某某去,我和吕某某刚喝完酒,吕某某骑摩托车走的,我给吕某某打电话他不接。”其骑摩托车去杜某一家,行驶到绥北公路与鸡讷公路交叉口东300米处时,看见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路北有两台摩托车,其中一台是吕某某的,倒在草丛里,吕某某也倒在草丛中,在另一台摩托车的西面不远处还躺着一个人。其喊吕某某几声,吕某某没吱声。其害怕了,骑着摩托车就去找杜某一,到杜某一家后同杜某一说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了。其同杜某一到达事故现场后,杜某一发现两个伤者中其中一个是他爸杜某某。不一会,杜某一的母亲坐着一辆轿车赶到事故现场,大伙将吕某某和杜某一的父亲抬上车送往绥棱县医院。8、证人吕某一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吕某某的父亲,被告人吕某某肇事时骑的红色劲隆125摩托车是其自己家的,摩托车没有牌照。9、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4mg/100ml,被害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10、海伦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前未吸食毒品。11、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吕某某驾驶的劲隆两轮摩托车前部的撞击痕迹符合与杜某某驾驶的豪爵两轮摩托车后尾部追尾碰撞的痕迹特征。12、绥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杜某某系生前头部及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脾破裂失血死亡。13、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4、诊断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颅骨凹陷性骨折。15、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16、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吕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求刑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永顺审 判 员 汪 毅人民陪审员 伊福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