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懋碧与被申请人许重洋、许国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懋碧,许重洋,许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01176号申请人:刘懋碧,女,汉族。被申请人:许重洋,男,汉族。被申请人:许国峰,男。申请人刘懋碧因与被申请人许重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许国峰所有的(雪佛兰牌)豫KF39**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重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许国峰所有的(雪佛兰牌)豫KF3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重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许国峰所有的(雪佛兰牌)豫KF3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