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嘉兴华权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嘉兴市与嘉兴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兴华,嘉兴华权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华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毅军。委托代理人:胡仲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八里村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金坤。委托代理人:高文江。再审申请人嘉兴华权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八里村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嘉兴华权纺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