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民一终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青岛润丰实业总公司与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委托代理人衣学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润丰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奎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昌,系被上诉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系被上诉人处员工。上诉人王鹏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上诉人王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邱 彦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浩东书 记 员 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