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诉被告幕国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幕国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幕国义,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诉被告幕国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长春市大东仓储配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乐泉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