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永民初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练俏芳诉陈美文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俏芳,陈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永民初第29号原告:练俏芳,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美文,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俏芳诉被告陈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俏芳以被告陈美文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达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