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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永民初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练俏芳诉陈美文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俏芳,陈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永民初第29号原告:练俏芳,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美文,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俏芳诉被告陈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俏芳以被告陈美文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俏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达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