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77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高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与高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吴惠玲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3年4月26日9时许,高某某驾驶小轿车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慎致王某某受伤。事后,高某某将王某某及时送医住院治疗。现王某某就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申请武汉市蔡甸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双方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经武汉市蔡甸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高某某赔偿王某某伤残的有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整,此款于签订协议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此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结,双方当事人再不得以此挑起新的事端,引发新的矛盾。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高某某上述调解协议确认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