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少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乙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睢少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抓获,于2013年9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4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郭宜花,女,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王某乙母亲。委托辩护人王大鹏,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未诉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放火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宜花,委托辩护人王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23时45分许,在郭云、朱珊(已判刑)的指使下,徐坤、苗南南(已判刑)伙同被告人王某乙驾驶摩托车至睢宁县睢城镇红旗桥北刘启州的花圃处,被告人王某乙、许坤负责望风,苗南南用事先准备的汽油,放火将刘启州的花圃烧毁。经鉴定,被烧花圃损失共计人民币44487.50元。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乙及同案已决犯许坤、苗南南、朱珊等人的供述;证人彭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王某乙,本院依据睢宁县公安局魏集派出所对其成长情况的调查意见,与其法定代理人一起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参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的户籍年龄是1991年6月20日,其母亲郭宜花证实其出生日期是农历1991年6月20日,公历是8月份,因郭宜花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的出生日期是户籍年龄1991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悔罪态度好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系前科劣迹,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加之家庭管教不严,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中,本院对其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向其指出今后要吸取教训,加强文化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再做对国家和社会及他人有害的事情。被告人王某乙当庭表示了悔改的决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保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