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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行非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苗苗、赵波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苗苗,赵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61号申请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利英,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苗苗,女,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执行人赵波波,男,汉族,农民,住隆尧县。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隆人计征字(2014)第04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人计征字(2014)第04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苗苗、赵波波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4009号征收��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4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李平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