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王巧与王运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巧,王运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巧,居民。申请人王运晶,居民。申请人王巧、王运晶因离婚纠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二人在枣阳市民政局主持下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修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自愿协商离婚,并在枣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就子女抚养,于2013年3月7日在民政局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王绍宏,由男方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女方有探视、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权利,男方应履行好监护权。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子女抚养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