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调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罗孝美与潘学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孝美,潘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调确字第21号申请人罗孝美,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潘学良,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申请人罗孝美与潘学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经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当事人潘学良赔偿给当事人罗孝美医疗费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壹拾柒元伍角陆分(1617.56元);误工费、交通费、修车费等计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贰元肆角肆分(1882.4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元)。此案就此了结,今后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1月10日申请人罗孝美与潘学良共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罗孝美与潘学良于2013年12月12日在闽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星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决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