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江小采与孙晓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小采,孙晓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小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华。委托代理人叶雅珍。上诉人江小采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晓华系上海市车站北房屋产权人。江小采系上海市车站北房屋产权人。2013年5月4日凌晨,江小采房屋卫生间管道堵塞,致水从地漏溢出,渗漏至孙晓华家中,造成孙晓华房屋客厅东墙的顶面有裂缝。现孙晓华起诉至法院。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至现场勘查,孙晓华房屋客厅东墙的顶面有裂缝,但受损状况并不严重。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向上海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称,2013年5月4日凌晨漏水系江小采家中管道堵塞,水从地漏溢出渗漏至孙晓华家中;据该公司了解孙晓华当时上去敲门,江小采没有马上开门亦没有及时处理家中积水,该公司维修人员早上去江小采家中,看到江小采家卫生间约有1公分积水;孙晓华并未如江小采所称的有改动管道或弯头的行为。原审法院向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华二居委会调查,该居委会称,孙晓华反映漏水后,2013年5月4日上午,居委值班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发现江小采家卫生间确有积水情况。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江小采房屋卫生间管道堵塞,致水从地漏溢出,渗漏至孙晓华家中,给孙晓华造成损失,理应赔偿。从原审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发现孙晓华房屋虽有受损,但并不严重,因此赔偿数额由原审法院酌定。江小采辩称系孙晓华将水管的弯头改动造成江小采家积水的意见,因该意见与原审法院向上海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调查情况不符,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江小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孙晓华修复费人民币600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江小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孙晓华客厅墙顶确有裂缝,但并无证据证明此裂缝系江小采家中渗水所致;原审中孙晓华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华二居委会证明是虚假的、上海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的意见亦不属实;孙晓华不配合物业维修检查是江小采家卫生间积水的起因;原审对江小采的反诉请求未予处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孙晓华的诉请,支持江小采原审中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孙晓华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江小采提供车站北杨姓、王姓居民签字的《证明》,内容为孙晓华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管道、拒绝物业上门查看管道、孙晓华家中客厅顶部和房间顶部的墙面脱皮是年久失修造成,与江小采家底楼泛水没有关系。孙晓华则提供601室居民袁玉娣的声明材料,认为从未作过任何证明。江小采解释,袁玉娣是新搬进的住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晓华为证明江小采家漏水致其受损的事实,提供了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华二居委会的证明、照片,原审法院至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华二居委会、上海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调查核实,所了解的情况与孙晓华提供证据能互相印证。故原审法院根据实地勘查的情况,结合调查取证结果,酌情判令江小采赔偿孙晓华的损失,并无不当。江小采提出相关的证据存在虚假等情况,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江小采在原审中并未正式提出反诉,其相关请求,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小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郑 璐审判员 顾文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